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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不认识我,怎么行贿我?”——公安县的“基层背锅大战”(4)

热评 | 发布时间:2025-05-19 | 人气: | #评论#
摘要:留下的疑问则是,作为从中牵线搭桥的这位司法局副局长皮德建,究竟有没有收受好处,收受了多少,有没有被纪委和监委调查,调查的结果是什么? 不

留下的疑问则是,作为从中牵线搭桥的这位司法局副局长皮德建,究竟有没有收受好处,收受了多少,有没有被纪委和监委调查,调查的结果是什么?

不但在苏良治和刘中华等人的陈述中,甚至在包括公安县法院对黄大平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中,这个叫龚德明的也一直若隐若现,然而,在公安县监委对刘中华、杜家峰和苏良治等人的调查和结论中,这个人像是蒸发了似的。

然而,所有人都几乎知道的一个结果,龚德明被判了一年二个月左右,虽然具体细节不知,也并没有在整个案件中完整体现。而据苏良治所言,根据在案事实和证据,龚德明已经向李大海行贿了12万元。并且,在整个的“办事”过程中,龚德明先后三次以向质监局交罚款、向公安局退赃、向办案单位交办案经费等名义(声称会有票据)向家属索要共计115万,直到现在,这些钱去向何方,到底是用于这些用途了还是用于行贿,或者是被龚德明以这些名义装入自己腰包,从而构成诈骗了,也依然还是个谜。

所有的这些,因为当地的种种“分案处理”,使得真相更加扑朔迷离,及碎片化和难以还原。而令人疑惑及不解的是,所有的这些,本应通过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而能够最大程度将真相还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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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贿的方式掩盖了犯罪所得,竟然在两个罪名上都被认定是“自首”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刑再2号之一刑事判决书里,不经意透露出来两个很有意思的细节:2017年12月14日,龚德明受被告人黄大平委托,帮助黄大平等人向公安县公安局缴纳罚款20万元。而据刘中华回忆,这笔钱当时是由赵宏维给龚德明授意,要他交的退赃款,说以后起诉了的时候,可以有个从轻的情节。然而,在公安县法院2018年1月18日的那个判决书中,这个不知道到底是退赃还是罚款的20万元,并没有体现出来。

刘中华回忆,当时赵宏维安排他的是公安机关接受黄大平的20万元退赃,还要龚德明给技术监督局交20万元。可当刘中华将这个情况告知技术监督局配合办案的一个科长时,那个正苦于办这个案子有很多费用没有报销的科长告诉他,他们并没有见到这笔钱。而据龚德明说,这20万元他是给了陈德才。

正如现在不断喊冤的苏良治、刘中华、杜家峰等人所言,既然已经有了龚德明在行贿,为什么还需要律师苏良治这个在公安县几乎没有任何人脉资源的人来行贿?整个事情的运作过程,为了搞定“关系”,到底是龚德明那条线在起作用,还是苏良治和黄大平的弟妹郑珊丽这条线在起作用?或者,不合理到了两条线都在送钱?

有点滑稽及令人费解的是,即使是在监委已经调查,将公检法里的“害群之马”们已经清除以后,公安县法院2021年做出的这份判决,依然对黄大平“爱护”有加: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大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411886元(原先查获的是45495片,按现存的38160片计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大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50万元,影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法院居然认定,黄大平在涉及到的这两项罪名都有“自首”的情节,所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公安县法院的逻辑,还真是着实令人费解:如果是在其行贿的罪名中认定其自首也就罢了,如果其所言属实;用指使人行贿的方式来掩盖犯罪数额,那个也能被认定自首?还有,原先查获的45495片,现存怎么就剩下38160片了呢,剩下的7335片呢,哪里去了,发生了什么,又是谁的责任?检察院起诉的时候不提,法院在审理案件,尤其是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也不问。笔者见过的司法文书也算不少了,这样好说话的检察院和法院还真是罕见!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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