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放性 首先,法学应当与社会变迁保持同步。社会不断发展演进,法学也应持续适应新兴业态、新技术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类新问题。例如,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深刻改变了我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与此同时,这些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也给现有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例如,数据正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数据作出专门的规定。法释义学需要以《民法典》等基础性法律为依据,结合数据自身的特征,对数据确权和数据流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探索。其次,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要向所有的社会科学开放。在法释义学中,应当积极引入社会科学的视角,借鉴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解释方法,拓展目的解释的内涵。讨论立法目的时,不应仅停留于文本层面,而应结合价值判断,构建法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以经济分析的解释路径为例,在反垄断法中,对何谓“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便需要结合经济学分析。例如经济学家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导致价格提升至竞争水准以上、降低产量、削弱创新及其他降低消费者福利的损害。这种交叉学科的方法丰富了法释义学的内涵,是德国传统的法教义学未能充分顾及的重要补充。 共识性 法释义学应当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须建立在经验和逻辑的基础上,应当在各种方法的运用、各种方法的体系构成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取得共识,而不能由不同的法官完全各说各话,否则必将损害法的安定性。法释义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形成对方法及其运用的共识,此种共识对于保障依法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学者费希指出,法律共同体应当成为“解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存在一些公认的、约定俗成的标准……这些标准告诉共同体的成员,哪种法律论据是有说服力的,哪种论据处理方式是可接受的,哪种思维方法是可以在同僚中取得共鸣的。”通过形成具有共识的解释方法和规则,并将其运用于实践,才能使相同问题基于法释义学的通说而得到相同的处理。 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是兼具本土性与借鉴性、继承性与超越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知识生产行动,是立足中国实际、着眼人民需求、回应时代变革、回答实践之问的真学问、大学问。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王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