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产、销之谜。 政务媒体“南昌安义发布”在2024年3月16日发文称:“位于安义高新园区的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刚刚过去的一年,公司生产了1000台单晶炉设备,实现了2023年当年投产、当年产值破14亿元的好成绩。” 根据上述信息,沐邦高科的单晶炉是在2023年投产的,2023年产值14亿元。 另外一则信息——2023年沐邦高科在年报中披露,公司的单晶炉及其配件营业收入是2.45亿元。产值和营业收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综合上述两条信息下来就是,公司有11.5亿的存货。这真挺让人头疼的。 但是,但是沐邦高科的2023年年报同样显示,公司的存货为3.21亿元,比2022年要少。那么究竟哪里出了问题呢?
来自沐邦高科2023年年报 (2) 重大合同界定前后标准不一,涉嫌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沐邦高科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45亿元。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主板公司重大合同是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2.4亿元的合同,没有达到强制披露要求,可以不披露。当然,事实也是沐邦高科没想对外披露。 但是,沐邦高科在披露这事上“双标”了——2024年6月4日,沐邦高科公告,中标仕净科技金额为1.94亿元的一个合同,这占公司202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比重为11.75%。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合同时,前后标准应当一致,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投资者。那么,沐邦高科为什么要“双标”?
(3) 发货标准也存在“双标”。 在回复交易所问询时,沐邦高科清晰展示对前十大客户全部是“款到发货”,具体来看——“公司在商务谈判过程中,为保障自身利益,与大部分客户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期限较短或款到发货。由于光伏行业能过剩比较严重,行业竞争激烈,公司议价能力降低,2024 年实际业务过程中,由于客户资金紧张,为了保持与客户长期合作,发货前收一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视客户信用评价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期,信用期和结算期视客户情况一般为1个月、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 然而,这单2.4亿元的单晶炉,客户不付款,竟然也就发货了。 04从友好城市引来的大项目,股东连环跑路! 沐邦高科公告中还强调:“该公司是武威市借助与无锡市友好城市关系引进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旨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并完善新能源产业链。” 上面提到的“3331”分期付款是设备销售的主要交易方式,设备企业对大企业在付款方式上也会宽松一些。 比如说只需要10%的定金就可以下单,但是客户要在提货时,付款比例必须达到60%。不管客户多么优秀,设备企业均会要求在提货时付款至少60%。因此,在去年一些设备企业明明已经生产完成,客户却不付款,也不提货,以至于厂房里设备堆得满谷满仓。 总之,没有付款,设备企业万万不会让客户提货的。 沐邦高科的问询函回复中的表述,这符合行业通行规则。
但就是对这个单晶炉客户破了例。这是一家小企业,全称是甘肃潮讯志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潮讯”)。简单来看看这家公司的基本信息吧。 |